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名称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
梨(消)行罚决字﹝2021﹞0033号 | 梨树县中通速递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07/30 |
梨(消)行罚决字﹝2021﹞0032号 | 梨树县电流速递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07/29 |
双市监处字﹝2021﹞037号 | 双辽市红旗大药房 | 罚款1万元 | 2021/07/29 |
四自然资东执罚﹝2021﹞17号 | 四平市四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退还土地,没收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 2021/07/29 |
四环罚﹝2021﹞ZD001号 | 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 | 罚款二十万元 | 2021/07/29 |
(伊)应急罚﹝监察-2021﹞011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泰福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 作出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21/07/28 |
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8号 | 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平(梨)城罚决字〔2021〕第8号当事人: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2224431126XE你(单位)涉嫌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7月1日立案调查。经查明,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储存液化气罐共有3个,30m³两个、10m³一个,罐内剩余液化气4吨左右,储气罐距离西侧围墙最近距离仅有6.1米,距离南侧围墙17.7米,距离北侧围墙12.5米,未达到安全间距20米的行业规定。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违法事实认定无异议;证据二: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占地情况;证据三: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明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法规、具体的整改内容及要求;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整改,储气罐、构筑物、充气管道及泵房全部拆除;2021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先告字〔2021〕第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平(梨)城罚听告字〔2021〕第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储存经营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储存燃气约4吨,对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良好且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完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梨树县平安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73030201101520000839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梨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梨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1年7月27日联系人:胡宽联系地址:郭家店镇城市管理执法大队联系电话:13654449999邮政编码:136502 | 2021/07/27 |
(四东)应急罚﹝2021﹞07号 | 吉林中源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叶赫加油站 | 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二条,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和《吉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载量基准(2021年版)》 | 2021/07/27 |
梨(消)行罚决字﹝2021﹞0031号 | 梨树县万发镇中心小学校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2021/07/27 |
四自然资西执罚﹝2021﹞6号 | 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1、责令3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平西乡巨丰村委会,没收违法占地上建设的建筑物。2、对不符合规划的779平方米违法建筑部分予以拆除。3、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耕地部分,处以罚款10元/平方米,计:359214.2元;(35921.42㎡×10.00元/㎡);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部分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7395元;(1479.00㎡×5.00元/㎡);共计罚没款为366609.2元。 | 2021/07/26 |
(四)应急罚﹝2021﹞WH007号 | 四平市东方红烟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 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21/07/26 |
梨(消)行罚决字﹝2021﹞0030号 | 吉林省古韩州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 2021/07/26 |
四罚﹝2021﹞22030040059号 | 四平亨通储运有限公司 | 罚款 | 2021/07/26 |
四罚﹝2021﹞22030040055号 | 吉林省久太物流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 警告 | 2021/07/26 |
四卫医罚字﹝2021﹞G006号 | 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 1、警告;2、罚款。 | 2021/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