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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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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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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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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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西执罚[2019]49号 | 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并处罚款。 | 2019/08/21 |
伊住建处罚案2019-002号 | 伊通满族自治县卓越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8/19 |
四税稽罚〔2019〕10004号 | 湖南丰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 | 罚款 | 2019/08/19 |
(四)安监罚〔2019〕JC009号 | 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 给予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9/08/19 |
(梨住建)罚告〔2019〕009号 | 法人 | 处5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9/08/19 |
梨环罚字[2019]9号 | 四平桑德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整 | 2019/08/16 |
梨环罚字﹝2019﹞9号 | 四平启洁城市服务有限公司 | 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贰仟元整 | 2019/08/16 |
梨环罚字[2019]12号 | 四平桑德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 2019/08/16 |
四运罚[2019] 22030040243 号 | 四平市中凯运输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8/15 |
(梨住建)处罚〔2019〕007号 | 法人 | 处10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9/08/15 |
(梨住建)处罚〔2019〕006号 | 法人 | 处59875.81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 2019/08/15 |
四东 农业 罚〔 2019〕1 号 |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公司 | 对你公司抽样检测中该批次肉小鸡配合饲料103L产品进行行政处罚0.3万元。 | 2019/08/15 |
吉公人社监罚字【2019】B015号 | 公主岭市天宝建筑有限公司 | 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决定,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 2019/08/15 |
四运罚[2019] 22030040241 号 | 四平市新韵达快运服务有限公司 | 罚款 | 2019/08/15 |
公环罚〔2019〕035号 | 公主岭市公路工程段 |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环罚〔2019〕035号 公主岭市公路工程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0381412720100B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健 地址: 公主岭市西七道街8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查,你(单位)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公环罚告字〔2019〕03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由于你(单位)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及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 建行公主岭支行 户 名:公主岭市会计结算中心 账 号:22001626238051532063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主岭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 | 2019/08/13 |